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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也就是最近大家關心的<奢侈稅>

大威小晴將財政部公告的草案內容,從<不動產篇>挑出幾個比較重要的部分來跟大家分享!

 

不動產部分:

◎排除課稅項目-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一.哪些情況須繳納奢侈稅(不動產部分)?

答:

1.所有權人(不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

2.坐落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

3.非自用住宅,且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

 

二.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納入奢侈稅之課徵範圍?

答:基本上屬於合理常態非自願性之移轉,都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下列情形均非屬課徵範圍(草案第5條):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參照一生一屋規定)且有居住事實,並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而且出售第1間房屋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有自住事實並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指買賣對象是政府)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銷售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指非自願)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指建商將蓋好的預售屋賣給客戶)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指法拍)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此條尚未定案)

 

三.「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答: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

 

四.贈與他人不動產,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與並非銷售,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五.受贈之不動產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除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不動產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六.所有權人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出售,但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以致於出售時所有權人持有2間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七.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八.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九.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又拍定人於取得後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

(1)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十.如果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繳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嗎?

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賣方)自行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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