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過程中,屬交屋的問題糾紛最多,因而投訴消基會或政府機關消保官協調或進入法院訴訟程 序以解決紛爭等都是常見的事例,然而這些都是勞神傷財的下下策,如何預防問題的發生是應學習最 重要的課題。關於預售屋與成屋之買賣應確認之屋況事項分有不同情況,在此提出說明。
一、預售屋︰
(一)預售屋之意義: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之標的物,即指建商與買方簽訂契約,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買方依契約支付價金,其性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二)買賣雙方於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時,將會約定一特定期日前往建商銷售中心進行「換約」。所謂換約意即買賣預售屋之契約當事人由買方取代賣方之契約地位,而成為買方與建商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
關於預售屋之買賣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賣方應提出與建商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附件如:室內平面圖、水電配置圖等)及相關廣告文宣、彩色DM,以俾使買方瞭解該預售屋室內格局及坪數(例如公設比占多少)、使用建材、停車位之性質、如有附贈家具或家電用品是否已於合約書載明及公共設施之規劃等。
- 買方購買預售屋乃係繼受賣方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賣方應就其與建商間關於室內格局有無變更、建材有無取捨更換等協議,誠實告知買方,期使買方明瞭繼受後之契約內容,以維護買方之權益。
有關交屋流程及應注意事項敘述如下:
1.買賣雙方最好一同至買賣標的物現場點交,買方需詳細檢視屋況、核對賣方願附贈予買方之設備及傢俱有無短少。
- 關於買賣房地瑕疵之擔保責任特別說明如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誠實告知屋況瑕疵,買方亦應於買賣過程交屋時不拖延時間速依通常程序檢查房況,如有發現任何瑕疵應即時反應通知賣方處理。
- 有些賣方在售屋時會強調「依現況交屋」而欲特約免除瑕疵擔保義務,惟需注意者,所謂依現況交屋係指賣方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之現況並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如該屋況瑕疵賣方故意不告知且係交屋前早已存在,則賣方應負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買受人自交屋時起五年內發現瑕疵均得主張是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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